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:2025-01-11 23:35:24
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包括:
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,且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七条,在这种情况下,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、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,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。
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。这也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之一。
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。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,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,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,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。
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,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。在这种情况下,也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。
在股权转让中,股权受让人出资义务加速到期,而股权受让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。此时,可以申请追加股权转让人为被执行人,要求其对股权受让人不能实缴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。
建议在具体操作时,申请执行人应结合实际情况,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和程序,以确保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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